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年3月4日14时4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张**、张*英等进行日常市场检查时,在新乐市新华路欧景小区斜对面***烟酒商贸中心向当事人张*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7、09)、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门市南侧仓库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云烟(软珍品)柒拾贰条、钻石(红石2代)肆条,共计2个品种柒拾陆条卷烟,以上卷烟码段均被毁,其外包装均良好,违法卷烟涉案金额合计为壹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79号文件及《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30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之规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陆仟捌佰贰拾()元9.5%的罚款,处罚金额计:壹仟伍佰玖拾柒元玖角(.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新乐市礼堂街行政服务中心内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3月11日综合/来源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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