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人为干扰还是疏忽大意新乐运管高额处罚

发布时间:2021-10-19 19:59:37 
程少为挂号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8505703.html

事件摘要:

年9月17日,司机开车在河北新乐市被运管查了行车记录仪,司机没插卡被运管处罚元,开具了一份处罚理由是恶意人为干扰卫星信号的罚款单。

司机承认车没插卡的事实,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想咨询司机忘了插卡是个什么样的处罚法?真像新乐运管说的两千到五千吗?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但是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当原则,符合立法目的;

(二)平等原则,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被处罚对象;

(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强调教育。

新乐市运管以恶意人为干扰对司机进行了处罚,显然这个处罚力度非常重。司机一再承认确实是忘记了插卡,而并非恶意,且是初次因为行车记录仪未插卡被查。根据《标准》第三条,(三)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四)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强调教育。

因此,这个处罚的裁量合理吗?处罚的力度可以如此之大?对于恶意与非恶意,初次与被查出两次(以上),轻微与一般的处罚裁量划分上是不是显然力度过大、有违《标准》第三条的原则?

随后司机说“新乐市那里还是这样执法的,扣了你的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后还让你开车走。还说拿着他们的扣车单,到哪都没事”这样无视法律条款的言语,“有的司机找黄牛花一千块钱要出来,那样就什么手续也没有。”

高额的处罚单让司机们无法接受,找到“黄牛党”为了少缴纳一点罚款,少花点钱把事私了了,而那些所谓的黄牛到底和执法部门又有着什么样的关系?为何能够在法律条例之下还可以不开具任何罚款单就“吞钱”?执法者的灰色交易到底还存在多少?还有多少司机在为“潜规则”而买单,我们不得而知。

如何修订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如何在执法现场能够将执法的态度、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执法者的价值观当中,想必才是真正自由裁量标准的核心意义,让老百姓知道法的温度而非无情,才能真的懂法,守法!

卡友们转起来,如果你也有类似的处罚书,避免毫不知情的被罚款,可以拍照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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